2016年夏天,刘女士和冯娟签下房屋买卖合同,支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共25万元。过了几个月,冯娟称丈夫郭荣说房价上涨太快,不愿意过户。在听说他们夫妻俩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后,刘女士将他们告上法庭。2017年,南京溧水法院一审判决,郭荣夫妇支付给刘女士60万元。判决后,三人均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,南京中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。
买二手房遭卖家频频要钱
2011年,郭荣夫妇在南京市溧水区购买了一套房屋,登记在二人名下。2016年7月9日,在郭荣没到场的情况下,冯娟和刘女士以及中介人员,三方签订了一份《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》,房屋售价为100万元。定金5万元由刘女士当场支付,并于同年7月25日前支付首付款45万元,剩余50万房款由银行按揭贷款支付。
没几天,冯娟提出儿子出国留学需要缴纳保证金,想刘女士先支付20万元购房款。刘女士支付了20万元,冯娟也出具了收条,并将剩余25万首付款的到账时间改为同年8月5日。没多久冯娟又提出,他们暂时没钱办理银行贷款解押,房子暂时不能过户。等冯娟凑足了解押资金,他们签下协议约定2016年10月30日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。
房价上涨,卖家不肯卖房了
2016年10月25日,冯娟告诉刘女士,丈夫郭荣因房屋价格上涨不平衡,因此不肯签字过户,并承诺会努力说服他。一个星期后,刘女士来到郭荣的工作单位进行理论,二人发生争执,最终报警处理。
没几天,冯娟给刘女士发来短信声称,由于刘女士没有在7月25日之前付齐首付款,因此双方的合同解除了。冯娟发完短信后,与丈夫一起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。据冯娟称房屋出售了130万元。
刘女士向溧水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郭荣夫妇退还2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,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。
买家认为合同是无效的
在庭上冯娟提出,卖这套房子是她一个人的行为,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郭荣并不在场,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。刘女士也没有提出要郭荣签订合同,也没有要他的授权委托书。既然合同是无效的,那就不存在违约这个说法。她同意退还25万元定金和首付款,其他损失不予赔偿。
而郭荣也表示,他完全不知道把房子卖给刘女士这件事,合同上只有冯娟的签名,而这套房子登记在他和妻子两人名下,因此这个合同是无效的。
与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某中介服务中心称,中介人员张某和冯娟有点亲戚关系,他得知冯娟有套房子要卖,就和她取得联系,冯娟也把房屋的钥匙放在他这里。签合同那天,张某提出要郭荣一起来签字,但冯娟说:" 你还不相信我啊。" 冯娟表示基本上她自己能做主,丈夫没时间来签字。冯娟后来是因为房价上涨才违约的。
一审判他们赔偿60万
溧水法院认为,冯娟在和刘女士签订合同时,没有取得房屋共有权人郭荣的同意,签完合同后也没有获得他的追认,冯娟处分这套房子属于无权处分,但合同是是有效的。冯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,应该向刘女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
刘女士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将剩余首付款打给冯娟,这样是否构成违约?溧水法院认为,从刘女士提供的录音内容来看,是因为冯娟把先支付的20万首付款用掉,且郭荣不同意签字办理过户手续,冯娟才多次修改办理过户的时间。刘女士没有在2016年8月5日前支付剩余首付款并不构成违约。
关于冯娟拿走的25万元购房款是否由郭荣和她一起承担,溧水法院给出这样的回复。法院认为,虽然合同是冯娟签订且25万购房款是她收取的,她因无权代理因此对刘女士负有债务,该债务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,而且这25万元用于冯娟和郭荣的儿子国外读书,这是为家庭共同利益出售房产。因此,冯娟和郭荣共同返还给刘女士25万元。综合考虑双方的责任、房屋所在地段的市场行情等因素,法院酌定损失费为35万元。
最终,溧水法院判决冯娟和郭荣向刘女士返还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。
三人均上诉被驳回
一审判决后,刘女士和郭荣夫妇不满判决结果,均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。
刘女士认为,这套房子带来的损失远不止一审判决中的35万元,应该为50万元。而郭荣夫妇认为房价上涨也不是他们能操控的,应该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为限,改判为10万元。
南京中院认为,一审法院根据案子的实际情况,综合房屋所在地段房价的市场行情,酌定刘女士应得的赔偿损失数额为35万元,并没有不当。最终,驳回三人的诉求。
南京溧水法院审判员逯婷婷表示,近年来二手房房价连续上涨,卖方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,在房屋交易期间往往会要求涨价或直接毁约。建议市民在购买二手房时,一定要谨慎签订买卖合同,留下相关证据。
(网易江苏)
宜: 祭祀、塑绘、开光、订盟、纳采
*声明:装修日历资料均为网络收集,仅供参考,不代表爱装网任何立场,广大业主自行判断。
*为帮助您装修出满意的新家,爱装网将在24小时内致电您,为您讲解更多装修知识。